校园治安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管理规定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环境,创建文明校园。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扰乱校园正常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占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责任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在校园内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人,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能够端正态度、承认错误、承担责任的可从轻处理;经批评教育不承认错误、不承担责任、态度不端正的,从严处理。 

第五条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不属于我校管理处理权限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人员,由保卫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院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收到保卫处提出的处理意见后,必须在十五天内作出处理;若有不同意见,应在一周内向保卫处提出。 

第七条 凡适用本规定的人员,均有义务配合学院调查、取证,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章处理种类及运用

 

第八条对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管理对象和其所 

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教职工。 

   (a)通报批评。

   (b)纪律处分。

(二)在校学生。 

   (a)训诫。

   (b)通报批评。

   (c)纪律处分。

(三)外来人员(临时工、临时来校人员)。 

   (a)训诫。

   (b)驱逐出校园。

   (c)留用察看。

   (d)辞退。

第九条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造成财物损失的,由当事人给予经济赔偿;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经济赔偿。 

第十条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给予经济赔偿;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查实,合并处理;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教唆或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按照管理对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所得财物,退还事主或扣留移交有关部门;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所使用的工具,一律扣留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从轻处理;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免于处理,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五 条受他人指使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除直接处理责任人员外,视情节对指使者从重处理。 

第十六 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应予处理。 

第十七条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其行为对本人或对他人安全 

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醉酒的人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应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部门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行为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二十条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的。 

 

第三章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处以训诫、通报批评、纪律处分、驱逐出校园、留用察看、辞退等: 

(一)扰乱办公、教学、科研等正常工作秩序或扰乱公共场所正 

常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在校园内非体育场所滑旱冰、踢足球、玩排球等,不听劝 

阻的。

(三)出入校门不遵守门卫制度或不服从门卫人员管理,无理取闹的。 

(四)在校园内,噪音分贝量过大,影响他人工作、休息不听劝阻的。 

(五)未经保卫部门批准,在校园内摆摊销售商品,收购废物品的。 

(六)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带人、撒把、骑飞车或不按照规定停放的。 

(七)在校园内豢养宠物或将宠物带进校园的。 

(八)在校园内捕鱼、钓鱼不听劝阻的。 

(九)在校园内建筑物上乱刻画、乱张贴,随地丢弃废物不听劝阻的。 

(十)伪造、仿制、外借校园一卡通等其它卡类,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制造混乱或事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部门(单位)举办集体活动,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妨碍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行为的,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处以训诫、通报批评、纪律处分、驱逐出校园、留用察看、辞退: 

(一)在校园内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 

定或禁令的。

(二)存在火险隐患或防盗安全措施不力,经保卫部门通知后, 

借故不改正的。

(三)对人身财物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场所,未采取防护措 

施或未设警示标志的。

(四)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开车,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练习 

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超速行驶(限5公里/小时内),机动车辆不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听劝阻的。

(五)私自乱拉电源线的。 

(六)外来人员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虽办理登记手续,但其行为与登记内容不符的。翻越围墙进出校园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民权利行为,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处以训诫、通报批评、纪律处分、驱逐出校园、留用察看、辞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在校园内偷窃、骗取、抢夺、哄抢、敲诈勒索、 

(一)在校园内打架或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的。 

(三)辱骂、侮辱、诽谤他人不听劝阻的。 

(四)用恐吓或其它方式威胁他人的。 

(五)隐慝、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电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调戏、侮辱妇女或其它流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损害学院公共财物行为,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处以训诫、通报批评、纪律处分、驱逐出校园、留用察看、辞退: 

(一)损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拆卸、挪用公共器材、设备、设施的。 

(三)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处以训诫、通报批评、纪律处分、驱逐出校园、留用察看、辞退,视情节作相应经济赔偿: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 

(二)违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运输或使用规定的。 

(三)在校园内擅自使用明火或焚烧杂物,不听劝阻,造成不良 

影响的。

(四)发生火险、火情或盗窃等治安案件隐慝不报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处以训诫、通报批评、纪律处分、驱逐校园、留用察看、辞退;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作相应经济赔偿: 

(一)违反《外来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待所、宾馆有关规定的。 

(三)未经保卫部门批准在校内留宿的。 

(四)参与赌博(围观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具、赌资)的。 

(五)制作、复制、出租、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理)。 

(六)在校园内非夫妻同宿,卖淫或为卖淫提供条件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严禁下列影响校园稳定的行为,有下列行为的,视不同管理对象给予从严处理。 

(一)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诱导他人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的。

(二)散布、传播迷信思想,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擅自集会、游行、罢工、罢课、静坐、绝食等示威的。 

(四)散布谣言,利用群众不满情绪,聚众闹事的。 

(五)书写、张贴含有影响社会或校园安全稳定内容大(小)字 

报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建立社团组织的。 

(七)违反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保卫处。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  地址:泉州鲤城区南环路1129号
电话:0595-22467185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