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立足防范,维护学校正常
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院消
防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第一条:院长做为校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和保卫处负有主要
责任;各系、处、室负责人和各班班主任负责本部门、本班级防火工作,
并做为本部门、本班级防火责任人。
第二条: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定,经常进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
第三条:定期检查火源、电源,消除隐患。
第四条:电脑室、语音室、电工实验室、图书馆、配电室为防火重点
部位,应设防火标志,严禁烟火。
第五条:消防器材应置放在指定地点,定期检查,保持完整好用,非
火警不得动用,保卫处定期负责检查。严禁在地面消防栓十五米内堆放或
设置障碍物,保证消防设施置于工作状态和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六条:成立校义务消防队,认真开展业务学习,应定期训练,提高
自治、自救、自防能力。
第七条: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奋力扑救,并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
追究责任,处理善后。
第八条:不准在教学楼、学生宿舍楼随意乱拉电源和燃烧废纸,不准
使用电炉、电热杯、卡式液化炉,熄灯后不准在宿舍内点蜡烛。行政及特
殊部门需要改变周电、电炉、电热杯等应报保卫处并呈分管副院长审批,
严加管理。
第九条:对不执行防火制度或不检查不安全隐患的部门,保卫处要及
时提出整改意见,填发整改通知单,存在问题的班级或部门应严格按通知
单要求如期进行整改,否则追究部门领导、班主任的责任及岗位人员的直
接责任。
第十条:对于在消防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性
质严重、情节恶劣者报分管部门追究刑事责任。